李某某诉周某离婚纠纷案 原告李某某。 被告周某。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3月自行相识,1999年1月11日登记结婚,2000年10月12日生育一女周某某。婚后感情尚可,后因被告与原告父母关系不好及被告奶奶的赡养费问题发生矛盾。2004年,原告到外地工作,双方沟通越来越少。2006年,原告发现被告与一女子关系甚密,双方发生争执。之后,夫妻感情日渐淡薄。2008年7月,原告提出离婚诉讼。2008年7月29日,本院判决不准离婚。至今近9个月,夫妻仍分居两地,被告也未有挽回婚姻的态度和行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诉请:1、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双方所生之女周某某由被告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周某辩称,上次离婚案件开庭后因被告在庭上的陈述,原告回去就与被告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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