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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离家出走,法院判决离婚

许某某诉龚某某离婚纠纷案

  原告许某某。
  被告龚某某。
   原告许某某诉称,被告龚某某在五年前因夫妻矛盾而擅自离家出走,去向不明,每年仅回家一次,总是拿到钱就走,自2007年3月21日起更是杳无音信。被告不负家庭责任、不尽妻子和母亲的义务,让原告失望,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
  被告龚某某未答辩。
  本案经开庭审理,听取了原告的陈述,并审核了被告家人的证言等相关的证据,可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于1987年7月建立恋爱关系,1988年1月1日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年9月20日生育儿子许某,1989年11月7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一度尚好,但最近几年来,夫妻之间矛盾增多,导致被告离家出走,双方交流减少,尤其是被告自2007年3月起去向不明,更影响了夫妻感情的正常发展,原告遂提起离婚诉讼。
  审理中,原告要求离婚的态度坚决。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维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且在较长时间的共同生活中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在最近几年内,由于双方未能及时有效地解决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导致夫妻隔阂加深,尤其是被告因夫妻不睦而经常擅自长期在处,甚至杳无音信长达一年多,至今去向不明,不尽妻子和母亲的责任和义务,使原告感到无和好之可能。因此,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的离婚的诉讼请求可予支持。被告龚某某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许某某与被告龚某某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