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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5

    2017年07月
    子女是否可以在父姓和某姓之外选取姓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为使人民法院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请求对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规定作法律解释,明确公民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如何适用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上述规定的含义,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属于民事活动,既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还应当遵守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即应当尊重社 read more >
  • 23

    2017年07月
    可以变更子女抚养权情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六条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read more >
  • 23

    2017年07月
    是否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read more >
  • 23

    2017年07月
    扶养费的支付方式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1、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2、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3、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read more >
  • 21

    2017年07月
    子女抚育费如何确定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read more >
  • 18

    2017年07月
    子女抚养权确定的一般原则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 read more >
  • 2017-07-25
    子女是否可以在父姓和某姓之外选取姓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为使人民法院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请求对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规定作法律解释,明确公民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如何适用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上述规定的含义,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属于民事活动,既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还应当遵守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即应当尊重社 read more >
  • 2017-07-23
    可以变更子女抚养权情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六条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read more >
  • 2017-07-23
    是否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read more >
  • 2017-07-23
    扶养费的支付方式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1、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2、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3、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read more >
  • 2017-07-21
    子女抚育费如何确定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read more >
  • 2017-07-18
    子女抚养权确定的一般原则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 read mo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