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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07月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 政 部 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令第32号现发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民 政 部 部 长 李学举国家档案局局长 毛福民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三日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第三条 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对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档案工作职责:(一)及时将办理完毕的婚姻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婚姻 read mo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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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07月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民函[2009]113号  今年初,民政部召开了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视频会议。会后,各地结合自身情况,不同程度地开展贯彻落实工作,但有些地方进展相对缓慢,推进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做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着力推进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工作   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是开展婚姻登记工作的重要载体和实现长远发展的关键平台。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快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推进速度,特别是尚未实现省内联网的省级民政部门,应加紧解决信息化建设经费问题,积极协调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争取今年的专项经费,或向财政部门申请追加经费,或主动向信息产业等相关部门申请信息化专项经费,以尽快建立省级婚姻登记与管理信息平台 read mo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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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07月
    民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全国婚姻登记信息联网工作的通知
    民函〔201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进一步强化婚姻管理,提升服务能力,维护婚姻登记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在未来3年大力推进全国婚姻登记信息联网工作,逐步建立全国婚姻登记数据中心。为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大工作保障力度   加强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实现全国婚姻登记信息联网,是婚姻登记机关提高工作效率、实现为民服务的重要保障,是加强婚姻管理、预防骗婚重婚等违法行为的必要手段,也是夯实全国人口信息库建设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主动向政府领导汇报,积极争取相关部门资金支持,力争将婚姻登记信 read mo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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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07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二○一一年八月九日(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法释〔2011〕18号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 read mo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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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07月
    关于士官婚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发〔2011〕2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   为加强士官队伍建设,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士官婚姻管理工作,根据士官管理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可以在驻地或者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一)中级士官;   (二)年龄超过28周岁的男士官或者年龄超过26周岁的女士官;   (三)烈士子女、孤儿或者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士官。   二、军队政治机关负责对士官在部队驻地或者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的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出具《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婚姻 read mo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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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07月
    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
    (2012年8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5号公布 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边民婚姻登记工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婚姻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边民是指中国与毗邻国边界线两侧县级行政区域内有当地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中国与毗邻国就双方国家边境地区和边民的范围达成有关协议的,适用协议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在中国边境地区办理婚姻登记。    第四条 边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边境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边境地区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便民原则在交通不便的乡(镇)巡回登记。   第五条 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在中国边境地区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中 read mo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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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07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
    新华社北京11月1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为使人民法院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请求对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规定作法律解释,明确公民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如何适用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上述规定的含义,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属于民事活动,既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还应当遵守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 read mo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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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07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契税办理流程取消(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1号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群众办事和为基层减负等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决定,税务机关在受理契税申报缴税过程中,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税优惠时,无须提供原民政部门开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二、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税优惠申请时,应当做好纳税人家庭成员状况认定工作。如果纳税人为成年人,可以结合户口簿、结婚(离婚)证等信息判断其婚姻状况。无法做出判断的,可以要求其提供承诺书,就其申报的婚姻状况的真实性做出承诺。如果纳税人为未成年人,可结合户口簿等材料认定家庭成员状况。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当迅速将这一便民措施落实到位 read mo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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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07月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我部对《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民政部  2015年12月8日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婚姻登记规范化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第二章 婚姻登记机关  第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  第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婚姻登记;  (二)补发婚姻登记证;  (三)撤销受胁迫的婚姻;  (四)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 read mo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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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07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法释〔2017〕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已于2017年2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2017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 read more >
  • 2017-07-20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 政 部 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令第32号现发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民 政 部 部 长 李学举国家档案局局长 毛福民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三日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第三条 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对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档案工作职责:(一)及时将办理完毕的婚姻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婚姻 read mo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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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民函[2009]113号  今年初,民政部召开了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视频会议。会后,各地结合自身情况,不同程度地开展贯彻落实工作,但有些地方进展相对缓慢,推进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做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着力推进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工作   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是开展婚姻登记工作的重要载体和实现长远发展的关键平台。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快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推进速度,特别是尚未实现省内联网的省级民政部门,应加紧解决信息化建设经费问题,积极协调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争取今年的专项经费,或向财政部门申请追加经费,或主动向信息产业等相关部门申请信息化专项经费,以尽快建立省级婚姻登记与管理信息平台 read mo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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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全国婚姻登记信息联网工作的通知
    民函〔201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进一步强化婚姻管理,提升服务能力,维护婚姻登记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在未来3年大力推进全国婚姻登记信息联网工作,逐步建立全国婚姻登记数据中心。为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大工作保障力度   加强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实现全国婚姻登记信息联网,是婚姻登记机关提高工作效率、实现为民服务的重要保障,是加强婚姻管理、预防骗婚重婚等违法行为的必要手段,也是夯实全国人口信息库建设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主动向政府领导汇报,积极争取相关部门资金支持,力争将婚姻登记信 read more >
  • 2017-07-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二○一一年八月九日(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法释〔2011〕18号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 read mo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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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士官婚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发〔2011〕2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   为加强士官队伍建设,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士官婚姻管理工作,根据士官管理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可以在驻地或者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一)中级士官;   (二)年龄超过28周岁的男士官或者年龄超过26周岁的女士官;   (三)烈士子女、孤儿或者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士官。   二、军队政治机关负责对士官在部队驻地或者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的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出具《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婚姻 read mo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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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
    (2012年8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5号公布 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边民婚姻登记工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婚姻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边民是指中国与毗邻国边界线两侧县级行政区域内有当地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中国与毗邻国就双方国家边境地区和边民的范围达成有关协议的,适用协议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在中国边境地区办理婚姻登记。    第四条 边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边境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边境地区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便民原则在交通不便的乡(镇)巡回登记。   第五条 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在中国边境地区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中 read mo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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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
    新华社北京11月1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为使人民法院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请求对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规定作法律解释,明确公民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如何适用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上述规定的含义,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属于民事活动,既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还应当遵守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 read mo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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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契税办理流程取消(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1号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群众办事和为基层减负等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决定,税务机关在受理契税申报缴税过程中,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税优惠时,无须提供原民政部门开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二、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税优惠申请时,应当做好纳税人家庭成员状况认定工作。如果纳税人为成年人,可以结合户口簿、结婚(离婚)证等信息判断其婚姻状况。无法做出判断的,可以要求其提供承诺书,就其申报的婚姻状况的真实性做出承诺。如果纳税人为未成年人,可结合户口簿等材料认定家庭成员状况。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当迅速将这一便民措施落实到位 read mo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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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我部对《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民政部  2015年12月8日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婚姻登记规范化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第二章 婚姻登记机关  第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  第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婚姻登记;  (二)补发婚姻登记证;  (三)撤销受胁迫的婚姻;  (四)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 read mo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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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法释〔2017〕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已于2017年2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2017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 read mo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