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我部对《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民政部 2015年12月8日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婚姻登记规范化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第二章 婚姻登记机关 第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 第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婚姻登记; (二)补发婚姻登记证; (三)撤销受胁迫的婚姻; (四)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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