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案例解读:
案例摘要: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王某、郑某于2000年7月28日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已明确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而事实上当时郑某已取得涉案房屋产权,在王某未提交证据证实该协议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情形的情况下,应认定王某作出了放弃涉案房屋产权分割权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