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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案例解读:黄某与董某赔偿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与他人同居,并提供了2004年7月15日晚上的录影录音资料及相片,被上诉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自应予以确认。上述录影录音资料及相片显示,被上诉人与2004年7月15日晚上在其房内的该名女子关系暧昧。而且被上诉人与一名女子在2004年4月、5月间拍了婚纱照,而根据我们的常识和生活经验推断,一般只有在共同生活的情况下被上诉人才会与该名女子拍下婚纱照,也就是说,被上诉人与他人同居生活这一争议事实的发生具有高度可能性。而被上诉人虽否认同居的事实,但并没有对在与上诉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子拍婚纱照作出合理的解释,其辩称2004年7月15日晚上家中的女子是邻居,也没有举证证实。因此,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被上诉人与婚外异性同居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