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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可自由约定财产归属,但不可对抗不知情第三人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案例解读:XX连与魏X等合同纠纷上诉案

重点提示:

XX连、彭x于1996年9月26日登记结婚,上述债务为XX连于XX连、彭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魏X所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之规定,XX连、彭x没有证据证明本案所涉借款具有上述规定之除外情形,现魏X认为上述债务为XX连、彭x的夫妻共同债务,并要求彭x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案例解读:邹某甲等诉吴某甲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

重点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案中,涉案债务产生于邹某甲与郑某甲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现吴某甲就涉案债务主张权利,而邹某甲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除外情形,故涉案债务属邹某甲与郑某甲的夫妻共同债务,邹某甲负有连带清偿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