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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子女成年,可自由选择跟谁生活

     原告刘某。
  被告宋某。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在1986年在佛山市做工相识并恋爱,1987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1988年6月生育儿子宋A,1990年9月生育女儿宋B,孩子出生后,夫妻常因家庭琐事和经济问题产生矛盾而打闹,双方互不相让,1991年3月我结扎后,夫妻更为经济争吵。1998年4月我无法忍受而离家出走。到处流动做工,现夫妻断绝来往达10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要求法院解除我俩的夫妻关系,小孩归被告抚养。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佛冈县石角镇三八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一份、常住人口登记卡四份。
  被告无答辩,事后在询问中认为原告主要是因经济困难而发生矛盾,1998年4月原告撇下家庭和小孩离家出走后,被告曾多次寻找其下落,但因原告无恋家之心而没有回心转意,现小孩已长大了,为了小孩着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1986年,原、被告在佛山市做工时相识并恋爱,1987年未办理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生育了一子一女,儿子宋A(1988年6月出生,做工),女儿宋B(1990年9月出生)。1991年3月,原告施行绝育手术后,由于夫妻性格不合,常因家庭和经济问题产生矛盾。1998年4月,原告撇下家庭和小孩离家出走,经被告多次劝解都无法好转。2008年1月,原告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因被告未到庭,事后在问话中被告认为原告出走原因主要是经济问题,现小孩已长大,为了小孩着想不同意离婚,并肯请原告能回来搞好家庭团结,原告仍坚持要求离婚,案经召集双方调解无效。另查:夫妻存续期间未添置什么财产,亦无存款和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并同居生活,生育了二个小孩,其婚姻基础是好的,双方本应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婚姻家庭,但由于性格不合,常因家庭和经济问题产生矛盾,1998年4月,原告出走至今,夫妻互不来往,导致感情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经调解无效,依法应准予离婚,至于小孩抚养问题,儿子宋A已长大成人,随谁生活由其决定。女儿宋B未满十八周岁,其一直随被告生活,由被告抚养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宋某离婚。
  二、婚生女儿宋B由被告抚养。